丽江同城网 发表于 2021-3-10 09:56

注意!古城交警将对电动车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注意!古城交警将对电动车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加强电动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告
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不断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城区道路交通安全,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将在古城区加强电动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一)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
(二)超过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但不符合电动摩托车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2017)的电动自行车,即超标电动自行车;
(三)符合电动摩托车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2017)并纳入机动车管理的电动摩托车;
(四)符合机动车定义,但不在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发布的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不可上道路行驶的老年代步车、观光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
二、整治重点
(一)电动车未经注册登记、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的;
(二)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超员、酒驾、违规载物、加装雨棚(挡风被),未达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持有相关驾驶证件驾驶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
(三)电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电动车未在指定停车区域内停放,阻塞交通、占用盲道、行车道、消防通道等违法行为的;
(五)电动车骑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
(六)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对于电动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一经查处,大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处以罚款处罚,符合扣车条件的,将依法直接扣留车辆;当事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将依法扣留车辆。
(二)电动车乱停乱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驾驶人在现场的及时制止和纠正,驾驶人不在现场的采取拖移、挪动等手段,并依法对驾驶人作出处理。
(三)对于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电动车驾驶人(如闯红灯、逆向行驶等),在依法接受处罚前,要在交通路口参与不少于3小时的志愿劝导活动。
(四)对于电动车中的电动摩托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的,依法进行处罚;对于电动车中的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的,以纠正、教育为主,通过参加警示教育学习、观看违法事故视频、学习抄录交通安全法规、参加志愿劝导活动等方式,督促骑乘人员自觉遵法守规、文明出行。
四、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并曝光。
(二)对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广大电动车驾驶人互相转告,积极配合整治工作,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珍惜生命,文明有序参与交通,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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