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旅游民宿经营管理促进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10月10日,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发布关于《丽江市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稿包括总则、开办要求、经营管理、服务与监管、附则等内容。关于《丽江市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旅游民宿经营管理,促进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丽江市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提升《丽江市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实用性,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1月8日
二、意见建议反馈途径和方式
(一)信函地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雪山中路438号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旅游标准化服务中心(请在信封上标注“《丽江市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建议”字样),邮编674100
(二)电子邮件:ljwlbzh@163.com
(三)传真:0888-5151242
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2024年10月10日
丽江市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旅游民宿经营管理,促进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推动世界文化旅游名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丽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乡村村落和古城古镇民居等闲置资源,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在城镇住宅小区内开设的住宿场所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民宿。
第三条发展旅游民宿,应当坚持科学规划、规范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环境友好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旅游民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旅游民宿发展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协调处理辖区内旅游民宿发展重大问题。
第五条支持在具有丰富文化和旅游资源的乡村发展旅游民宿,鼓励农户、村集体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等方式,参与旅游民宿经营管理。
对位于文化遗产地、古城、古镇、传统村落、景区周边、特色村镇、历史文化街区等区域,自然环境优美、生态环境良好、民族文化特色鲜明的旅游民宿聚集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引导旅游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开办要求
第六条旅游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 41648-2022)执行,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第七条旅游民宿选址应当符合本地区的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和文化旅游资源保护等相关规划及要求,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第八条旅游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明、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禁止利用违法违章建筑发展旅游民宿业;
(二)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配套基础设施,并达到环保要求;
(三)改建的旅游民宿建筑,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第九条旅游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消防管理要求:
(一)新建和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进行改造的旅游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法律法规要求;
(二)利用自建住宅或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旅游民宿,其消防安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旅游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束河古镇、白沙古街内的旅游民宿还应符合《丽江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丽江古城火灾防控技术标准》相关要求;
(三)旅游民宿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营业期间应当提示旅游者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四)旅游民宿涉及自主经营、入股、联营、出让、出租、转让的应当在相关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以及具体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旅游民宿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条旅游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治安管理要求:
(一)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上报公安机关;
(二)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90日并保证不被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
第十一条旅游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环境保护要求:
(一)旅游民宿应当加强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工作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设置必要的布草间(柜)和消毒间。旅游民宿在醒目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卫生检测报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信誉度等级,基本设置、设施设备及操作流程等符合卫生要求。配备足够的公共用品用具,规范进行更换、清洗、消毒和保洁,可重复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一客一换,每客用后清洗消毒;
(二)旅游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规范经营,保证食品安全,并做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三)旅游民宿污水原则上应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或纳污管网,确无条件的,应规范收集处置;提供餐饮服务的,应配套油烟净化、油水分离处理设施,油烟、污水排放应符合饮食业相关标准;生活、餐饮垃圾应分类收集并规范处理。
第十二条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爱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十三条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并申报其经营行业为住宿业中的“民宿服务(行业代码H6130)”。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按规定开具发票,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加强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培训,促进服务水平提升,并鼓励从业人员考取民宿管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告知并要求旅游者出示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入住登记,并实时将旅游者入住登记信息录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游民宿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旅游民宿经营者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畅通“生命通道”,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安全经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应当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暴雨、洪水、泥石流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旅游民宿,应当及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发生突发安全事故和意外事件时,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如实向辖区有关部门报告,并引导旅游者安全转移。
第十八条旅游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民宿服务信息必须客观、真实,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严禁欺骗和误导旅游者。
第十九条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为旅游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要求旅游民宿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提供其证照和备案登记信息。如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拒绝或停止为其提供服务。旅游民宿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婚纱摄影、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二十条旅游民宿及其经营者、管家等业务人员不得拉客、揽客,不得未经旅游者同意单方面取消预订、变相涨价,不得刷单炒信,不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第二十一条旅游民宿可根据国家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向县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申请等级评定,获得相应等级的旅游民宿按照行业等级标准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旅游民宿经营主体“红黑榜”制度,重点对违法经营、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公共场所卫生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管,实行季度通报。
第二十三条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规范用工,对符合订立劳动合同情形的从业人员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鼓励旅游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四章服务与监管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旅游民宿的日常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划分方案由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旅游民宿发展需要,统筹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统筹市场监管、商务、文旅等部门规范旅游民宿市场秩序,支持培育旅游民宿品牌。
第二十六条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公安、消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商务、人社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旅游民宿经营违法行为,对旅游民宿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相关监督检查信息予以通报,必要时可在本辖区政府网站或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范围内旅游民宿安全管理等其他相关工作,督促、引导旅游民宿经营者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发现旅游民宿经营者无照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旅游民宿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
第三十条旅游民宿经营者违反食品卫生、治安、消防、住建、自然资源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丽江市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旅游民宿的经营和管理,推动民宿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该办法从总则、开办要求、经营管理、服务与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特别强调对消防、安全、卫生、环境等方面的严格要求,同时倡导民宿经营者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服务水平。政府各级部门将参与监督和支持,以确保市场秩序的规范。在扶持政策方面,针对文化遗产地、自然环境优美的地区提供相应政策支持,引导发展。通过公开征求意见,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希望提升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实施效果。公众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反馈意见。 《丽江市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现正公开征求意见,旨在通过规范旅游民宿的经营管理,促进其高质量发展。意见稿涵盖了开办要求、经营管理、服务与监管等各方面内容,力求科学合理,实用性强。公众可在2024年10月10日至11月8日期间,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提交反馈。此举是为了提升制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共同为丽江的旅游业发展建言献策。请通过官方指定途径提交您的宝贵意见。 《丽江市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规范和促进当地旅游民宿的高质量发展。办法详细描述了民宿的定义、运营标准和管理要求,包括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环境卫生等方面。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旅游民宿的日常监督管理,支持品牌培育,并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技能和安全意识。该办法还强调不得虚假宣传和违反合同规定,鼓励依法经营和投保商业保险,以防止经营风险。通过公开征求意见,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希望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该政策,以确保其科学性、合理性和实用性。 《丽江市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征集稿旨在规范旅游民宿经营,推动其高质量发展。重点包括明确民宿定义、开办要求、运营管理、服务与监管等方面。对于开办要求,指出民宿设施需符合国家安全和环保标准,并必须持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证明。此外,强调消防、治安、安全、卫生和食品安全方面的运营条件。经营者需进行实名登记,遵守税务法规,并维护旅游者信息安全。政府部门将加强对民宿的日常监督和品牌培养,确保市场秩序和服务水平。意见稿广泛向社会征求建议,以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推动丽江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丽江市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和促进当地旅游民宿的可持续发展。意见稿明确了民宿的定义,强调乡村和古城资源的利用,不包括城市住宅小区内的住宿。提出的发展原则如科学规划、环境友好等,展现出对生态和经济效益的重视。开办要求涵盖选址、建筑、消防、安全等多个方面,确保民宿符合相关标准。经营管理部分强调安全、诚信经营,同时鼓励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及服务创新。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得到明确,突显其在促进民宿健康发展的角色。《办法》在地方特色与法规严肃性之间取得了一定平衡,有利于推动丽江旅游民宿的高质量发展。 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了《丽江市旅游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旅游民宿的经营管理,推动其高质量发展。该办法涵盖总则、开办要求、经营管理、服务与监管等多个方面,强调旅游民宿应利用当地自然和文化资源,并遵循科学规划、环境友好的原则。具体要求包括客房规模限制、建筑安全标准、消防和治安管理等。此外,办法鼓励旅游民宿参与者进行合法商事登记和税务申报,并倡导从业人员提升业务素质。市、县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有责任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行业健康发展。丽江市此次通过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力求完善法规的科学性与实用性,为旅游民宿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8日,公众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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