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丽江公示3起涉旅无证运输经营案件
近日,丽江市交通运输局公示2024年第三季度涉旅典型行政处罚案件,具体如下:案件1:程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4年08月07日上午,丽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宁蒗大队执法人员在宁蒗县泸沽湖大梁子隧道路段检查时发现,程某某驾驶的云LN***2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载有6名乘客。经查,车上乘客均为外地来丽游客,通过朋友介绍,经手机联系程某某,行程为程某某08月07日在丽江古城接到游客前往宁蒗泸沽湖游玩,程某某与乘客在上车时约定好到宁蒗泸沽湖后6人共收取500元车费,程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法律依据: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及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处罚情况:宁蒗县交通运输局对程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丽江市宁蒗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08月14日
案件2:罗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4年9月2日上午,丽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古城大队执法人员在丽江市第一高级中学东门文明村出入口处对罗某某驾驶的云PF***69长安牌小型轿车检查发现:车上2名乘客于2024年9月1日通过滴滴网约车平台联系到罗某某,运输结束后互加了微信好友,之后乘客通过微信与罗某某商定了9月1日至9月2日丽江周边2日游及去往香格里拉的包车服务,商定行程结束后由乘客向罗某某支付700元酬劳。罗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法律依据:罗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情况:古城区交通运输局对罗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丽江市古城区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9月5日
案件3:张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案
案件情况:2024年9月6日上午,丽江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永胜大队执法人员在永胜县三川镇桥头河旁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某驾驶的云PD***55号小型普通客车载有2名乘客从丽江古城到宁蒗泸沽湖。经查,车上乘客是在携程下单,行程为2天,车费为人民币400元/天,由携程公司与驾驶员结算,共计收取车费800元。张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法律依据: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及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处罚情况:永胜县交通运输局对张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单位:丽江市永胜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时间:2024年9月13日
根据丽江市交通运输局公示的2024年第三季度涉旅无证运输经营案件,共有三起典型案例。程某某、罗某某和张某各自因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而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分别被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此类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并依法处理此类违法行为。公众及从业者应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乘客安全。对于任何无证经营行为,执法部门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丽江市交通运输局近日公示了2024年第三季度三起无证运输经营的典型行政处罚案件。程某某、罗某某和张某均因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而擅自从事运输业务,分别被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案件中,程某某通过朋友介绍与游客达成旅游包车交易,罗某某通过滴滴平台联系乘客并提供多日游服务,而张某则在携程平台上接单。这些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各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相关法律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以维护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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