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岁摩的司机性侵14岁女生获刑三年半,家属发声:孩子早年丧父心理受创
近期,湖南祁东68岁摩的司机性侵14岁女生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5月21日,据被害人家属透露,该女生早年丧父,事发后其心理和学业成绩均受到严重影响,而被告人一审仅获刑三年六个月。被害人李某某的叔叔李先生介绍,李某某的父亲和祖父早已离世,母亲也选择改嫁,此前她一直跟随奶奶生活,并在镇里的一所学校就读初中。2024年6月,家属从学校方面得知孩子出现异常情况,进一步了解后才知道,摩的司机李某国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随后家属立即报警。李先生表示,李某国同样居住在该镇,两家相距仅一公里左右,他以开摩的为生。事情发生后,李某国的家属曾试图与他们沟通私了,但遭到了拒绝。前段时间,法院一审判决结果公布,被告人李某国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不过,一审宣判后,李某国提出了上诉,作为被害人家属,他们也向法院表达了自己的诉求。李先生无奈地说:“因为这件事,她在当地的生活也会受到影响。”
判决书详细披露了二人的相识经过以及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国在祁东县某镇从事摩的运营工作,而被害人李某某是当地镇一中的学生,平时会搭乘摩的往返学校。2024年5月初,李某某在乘坐摩的时与李某国结识。此后,李某某经常乘坐李某国的摩的出行。在此过程中,李某国了解到李某某父亲、祖父去世,母亲改嫁,且与患有精神疾病的祖母居住的家庭情况后,便不再收取李某某的乘车费用。为方便联系,李某国还赠送李某某一部二手手机和一个电话手表,平时也会给她零花钱,李某某还多次受邀到李某国家中玩耍、吃饭。然而,李某国却利用这一切实施犯罪行为。2024年5月18日,李某国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当年6月15日,李某国以将二人发生性关系一事公之于众相威胁,要求李某某到家中,李某某被迫前往后,李某国再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此外,判决书中还提到,被害人在侦查机关前四次陈述中,均表示受到过李某国的猥亵,在 2024年7月12日的询问笔录中才陈述与李某国发生过性关系,之前不敢说,是因为害怕家里人打骂。庭审过程中,李某国辩解自己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只承认开玩笑摸了被害人,这一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其受到猥亵的内容相符,因此法院采信了被害人的陈述,未采纳李某国的辩解意见。法院认定,李某国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针对这一案件,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兆成进行了解读。5 21日,大皖新闻记者联系祁东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未正面回应此事。周兆成认为,从法律量刑幅度来看,被告判处三年半有期徒刑原则上是适当的,但鉴于被告行为的恶劣性,也存在酌情从重处理的空间。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某在年满14周岁后遭李某国两次强奸,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幼女,符合该量刑区间。李某国虽有两次强奸行为,但未出现《刑法》中规定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严重情节。不过,李某国作为成年人,有预谋地接近未成年被害人并实施两次强奸,按照《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原则上可酌情从重处理,而这一点在判决中未得到体现,这或许是引发家属和部分网民认为量刑过轻的原因。周兆成指出,上诉后,二审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涵盖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程序合法性等方面。如果上诉过程中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法律适用错误,维持原判的可能性较大;若发现一审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则可能改判,考虑到李某国多次强奸未成年人的情节,加重刑罚也并非没有可能。
(来源/大皖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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