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同城网|曹玉庚 发表于 2025-5-27 14:52

丽江发布通告,依法严惩阻碍重大项目建设违法犯罪行为

近日,丽江市古城区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告,通过严禁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和鼓励群众举报,来营造良好的工程项目建设环境,以推进丽江重大项目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详情如下↓↓↓


关于严厉打击阻碍影响重大建设项目和经济社会发展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在推进丽江重大项目建设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以法治化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全面加强依法打击、依法防控、依法治理的能力和水平,持续巩固丽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局面。为营造良好的工程项目建设环境,全力保障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法律规定通告如下:

一、重点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事关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事关全市人民切身利益,事关新安全格局构建与社会长治久安,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配合、积极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扰乱、阻挠、破坏项目建设。古城区政法机关将对扰乱、阻挠、破坏重点项目工程建设的不法行为进行坚决严查严惩。

二、在朋友圈、微信群及其他网络平台通过煽动、串联、胁迫、利诱、幕后操纵等形式在机关单位或公共场所组织策划实施闹访缠访、越级上访、非法聚集等不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如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且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构成寻衅滋事罪且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网络平台、社交软件、线下集会等编造不实信息,挑动对立情绪,煽动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构成犯罪且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对煽动者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严禁拦截、围攻、辱骂、殴打、扣押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严禁哄抢、盗窃、损毁建筑材料及机械设备等工程物资财产。如构成聚众哄抢罪且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可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构成盗窃罪且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构成寻衅滋事罪且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严禁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企业索要财物,强收“管理费”“保护费”“资源费”等;严禁欺行霸市、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强行参工参运、非法收购工程物资及设施设备;严禁强行对工程项目断水、断电,影响破坏项目建设。如构成强迫交易罪且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严禁公职人员参与组织、煽动或唆使他人妨碍、阻挠项目建设;严禁利用职权插手、影响项目建设,杜绝以权谋私、干扰正常项目推进流程。构成犯罪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对于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重大项目施工区域,多人经常聚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可定为恶势力组织,如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相关规定,严厉查处。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阻碍影响重大建设项目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让我们共同为丽江发展贡献力量,确保重大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全国扫黑办智能化举报平台:12337
全国扫黑办智能化举报平台网址:www.12337.gov.cn
古城区扫黑办: 0888-53997310888-5152731
举报邮箱:gcqzfw@126.com

古城区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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