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不想赔,是时间算错了!” 丽江一KTV 老板遇上版权官司
2023年2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当永胜县某KTV在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长期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提供音乐作品放映服务。法院判决该KTV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经营者王某因对赔偿金额计算时间存在异议拒绝履行,案件历经再审驳回后,王某于2025年初向丽江市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地玉龙县,向玉龙县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玉龙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迅速梳理案情,发现争议核心在于KTV实际营业时间的认定。为精准固定证据,检察官专程前往永胜县开展调查,通过查阅工商登记资料、消防许可文件及疫情期间停业通知等材料,并走访当地居民与行政部门,最终查明该KTV的实际经营起始时间。同时,该院联动永胜县检察院协同调查,确保证据链完整准确,为后续调解工作奠定基础。
承办检察官考虑到机械办案可能激化矛盾并增加当事人诉累,决定以“定分止争”为目标开展调解。通过“背靠背”沟通方式,一方面倾听王某的经营困难与诉求,同步进行释法说理;另一方面与音集协协商解决方案。经多轮沟通后,双方初步达成和解意向。
为巩固成果,玉龙县检察院召开检察听证会,邀请听证员参与案件评议。会上,双方充分陈述观点,听证员围绕争议焦点询问并发表意见,最终促成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王某一次性支付赔偿款3.7万元,案件得以实质性化解。
本案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监督职能、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的典型案例,其处理过程体现了以下法治价值和创新亮点:
一、精准监督与证据固定
1. 检察机关突破书面审查局限,通过跨区域调查(工商登记、消防许可、疫情停业通知等行政档案)与实地走访(居民访谈、行政部门核实),构建多维证据体系,精准锁定KTV实际营业时间这一关键事实,为后续法律适用奠定基础。
二、协同履职机制创新
2. 玉龙县检察院与永胜县检察院建立跨辖区协作机制,通过证据互认、调查资源共享,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下的属地调查难题,彰显检察一体化优势。
三、矛盾纠纷化解新模式
3. 创新采用"检察听证+调解"双轨机制:先通过"背靠背"沟通平衡版权保护与小微企业生存权,再以公开听证提升司法透明度,最终促成和解。这种非对抗式纠纷解决既维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权威,又避免"办结一案、倒闭一店"的社会效果。
四、诉源治理延伸效果
4. 案件处理过程中对KTV经营者开展《著作权法》普法教育,同时向音集协反馈基层商户实际困难,推动著作权许可收费机制优化,体现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深度。
五、典型示范意义
该案为同类知识产权小额侵权纠纷提供可复制的处理模板:
- 确立"调查核实-听证评议-促成和解"的三步工作法
- 证明检察监督在平衡知识产权保护与民营经济发展中的调节器作用
- 展现新时代检察机关"监督+服务"的双重职能定位
建议后续可形成类案工作指引,重点推广:
1. 行政档案交叉印证法
2. 侵权存续期间计算标准
3. 行业集体管理与个体经营者利益衡平原则
本案的处理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益的司法实践样本。 这一案例展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基层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具有多重典型意义:
一、法律适用亮点
1. 侵权认定标准
法院严格适用《著作权法》第54条,确认KTV未经许可使用音乐作品构成侵权,体现"先授权后使用"的基本原则。值得注意的是,疫情期间停业通知成为减免赔偿的关键证据,说明司法实践会考量不可抗力因素。
二、检察监督创新
1. 证据调查突破
检察官主动跨区域调取工商、消防等非传统证据,结合居民走访形成证据闭环,突破了当事人举证能力限制。这种"能动司法"模式值得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推广。
2. 纠纷化解机制
采用的"听证+调解"双轨制具有示范价值:
- 背靠背调解消除对立情绪
- 听证程序保障程序正义
- 行业协会参与提升方案可行性
三、市场主体启示
1. 经营风险防控
KTV经营者应建立版权合规三机制:
- 音集协许可备案制度
- 营业台账完整保存(建议保存期≥5年)
- 停业报备手续规范化
2. 维权应对策略
本案启示侵权纠纷中应:
- 及时固定经营时间证据
- 善用行政调解渠道
- 合理主张不可抗力减免
四、制度完善建议
1. 建立区域性版权使用大数据平台,实现营业时长自动核验
2. 推广"版权合规体检"检察服务,前置化解纠纷
3. 制定类案赔偿计算指引,统一时间认定标准
该案通过司法柔性化解了"小案件大矛盾",既维护了著作权人权益,又避免小微企业因赔偿过重陷入经营困境,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后续建议音集协针对县域娱乐场所推出差异化许可方案,从源头减少侵权发生。 这一案例展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典型处理模式,具有以下值得关注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 一、案件核心争议的法律分析
1. **侵权事实认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KTV未经许可放映音集协管理的音乐作品已构成侵权。音集协作为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代表权利人主张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
2. **赔偿计算时间争议**
法院判决赔偿金额通常依据侵权持续时间计算(《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本案中,经营者王某对营业时间的异议直接影响赔偿基数,需通过客观证据予以认定。
### 二、检察机关的创新履职
1. **证据调查的主动性**
检察机关突破被动审查模式,依职权调取工商登记、消防许可、疫情管控文件等多元证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六十一条),构建完整证据链还原经营时间线。
2. **协同办案机制**
玉龙县检察院与永胜县检察院跨区域协作,体现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下检察机关的联动效能,符合最高检关于"一体化办案"的改革要求。
### 三、纠纷化解的社会价值
1. **"背靠背调解"的智慧**
通过分离式沟通平衡双方诉求:
- 向经营者释明《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放映权及侵权后果
- 引导音集协考虑疫情期间服务业经营实际(参照最高法关于疫情减免租金等指导意见的精神)
2. **听证程序的法治教育功能**
公开听证会既保障程序正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又将个案处理转化为生动的普法课堂,提升市场主体版权意识。
### 四、典型意义延伸
1. **对小微企业的启示**
文娱行业经营者应建立"先授权后使用"的合规意识,可通过音集协官网(www.cavca.org)查询作品授权情况,避免法律风险。
2. **知识产权保护趋势**
该案反映版权维权正从"简单判赔"向"精细化计算+矛盾化解"转型,2023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特别强调赔偿数额应与实际损害相适应。
建议后续类似纠纷中,商户可主动保存营业账簿、停业通知等证据,以便在争议中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案也为基层检察院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可复制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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