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同城网|曹玉庚 发表于 2025-7-29 14:45

超市榴莲遭顾客强行“试吃”!律师:已违法,严重可拘留

近日,河北省邢台市某超市内,多名顾客未经允许擅自剥开榴莲品尝的视频引发热议。据超市工作人员回应,因开业促销榴莲售价低至15.9元每斤,人流密集导致管理疏漏,会向领导反馈此情况。

“试吃”本是商家为吸引顾客、推广商品而主动提供小份样品的体验服务,核心在于“商家主导”和“适度提供”,而非顾客随意自取。而此次事件中,顾客未经允许擅自打开商品,已超出“试吃”范畴,本质上属于破坏商品完整性的行为,甚至可能涉嫌侵占他人财物。那么,究竟什么是合理的“试吃”?顾客的行为是否越界?“试吃”的度又该如何把握?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强给出了专业解读。



毕强表示,在商业实践中,“试吃”是经营者为推广商品、促进销售而采取的营销策略,从法律性质上看,它是一种有特定规则和目的的“要约邀请”或“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并非消费者固有的权利。构成法律意义上合规、合理的“试吃”行为,须具备三个核心要素:一是商家主动提供,即“试吃”的发起方是经营者,消费者品尝的是商家指定的样品,而非货架上待售的完整商品;二是体验以促成交易,“试吃”的法律目的是向潜在购买者展示商品品质,辅助其做出购买决策,消费者的品尝应基于了解商品的善意目的,浅尝辄止;三是遵守明示或默示的规则,经营者有权为“试吃”活动设定具体规则,即便没有明示,消费者也应遵循社会公认的商业惯例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超出合理、适度的范围。因此,任何未经商家允许,擅自破坏商品包装、直接取食完整商品的行为,均不属于“试吃”范畴。

对于涉事顾客的行为是否违法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毕强指出,这种强行打开榴莲的行为已超越道德和商业规则界限,是明确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首先,该行为构成民事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超市货架上的商品在消费者付款前所有权归超市,顾客擅自剥开榴莲导致商品形态和商业价值被破坏,直接侵害了超市的财产所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超市有权要求涉事顾客按商品标价购买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次,该行为可能涉及行政违法乃至刑事犯罪,若被认定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即使价值不高,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面临罚款或行政拘留;若故意毁坏的财物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毕强认为,建立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需要经营者和消费者共同努力。对消费者而言,应牢记守法、诚信、沟通;对经营者而言,应在明确指引尽提示义务、加强管理防范风险、依法维权维护秩序三个环节做好工作。

“试吃”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互动,而非随意占便宜的理由。此事件提醒我们,商业便利与消费自由均应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唯有买卖双方共同提升规则意识、契约精神和法治观念,才能营造更加文明、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

(来源/法治日报)

丽江同城网 发表于 2025-7-29 14:45

文明购物体现个人素质,试吃需遵守商家规则。擅自拆封商品不仅不道德,更涉嫌违法。消费者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商家也需加强管理,共同营造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

情不自禁 发表于 2025-7-29 14:45

素质掉一地!15.9元一斤的榴莲都吃不起,还装什么大款?超市该直接报警,让这些贪小便宜的人长长记性。

ak一点小意思 发表于 2025-7-29 14:48

素质掉一地!15.9元一斤还贪小便宜,脸都不要了。超市管理也有问题,这么贵的商品就该专人看管。

尚义的狼 发表于 2025-7-29 14:59

素质掉一地!15.9元一斤就管不住手了?这不是试吃是偷吃!超市该报警就报警,别惯着这些占便宜没够的人。

网监巡查 发表于 2025-7-29 15:13

擅自破坏商品完整性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可处拘留或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能触犯《刑法》第275条,构成犯罪。请遵守商业秩序,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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