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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试用期当成“廉价工具”,企业失信才是最大成本

发布者: 丽江同城网|曹玉庚 | 发布时间: 2025-11-20 10:36| 查看数: 2817| 评论数: 4|IP:云南丽江

“感觉自己的劳动成果被偷了。”据央视网报道,今年3月,在浙江杭州工作的刘敏芝获得一家企业人力资源岗位的工作机会,用人单位称试用期为3个月,要求她先协助公司从0到1搭建人力资源体系制度,通过考核才能转正。然而,当她耗时数月制定出《考勤管理制度》《试用期跟踪表》《员工手册》等18份文件,转正期将满时,领导却以“初创公司不需要太复杂的人力体系”“你没有达到公司要求的标准”为由拒绝办理转正,还以“协议里注明试用期方案归公司所有”为由占有其劳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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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像刘敏芝这样的“试用期陷阱”遭遇并非个例。一些企业盯上试用期的“不确定性”,用“试岗期”“新岗位考察”“适应期”“见习期”等说辞企图二次试用、降低用工成本;有的用人单位故意不设置书面考核程序,辞退时仅凭随意的主观评价作为“不符合录用要求”的依据。合同签订不规范、薪资打折扣、合同终止随意等种种乱象,让试用期这个原本用于劳资双方双向适配的“缓冲机制”被严重滥用,沦为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灰色地带。

事实上,我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十分详尽,从试用期时长、合同期限计入要求,到工资与社保“待遇不打折”的硬性标准,再到企业合法辞退的具体条件,都有明确界定。例如,法律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所谓的试岗期、见习期、适应期等概念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其本质仍属试用期,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在试用期限、工资标准上合规,不得超期、重复约定或无故辞退。

但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为节省开支大玩文字游戏,通过“拿成果后辞退”“无薪试岗”“调岗新增试用期”等五花八门的手段规避自身责任。这一现象的背后,一方面是相关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漠视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与就业竞争激烈、求职者维权成本较高密切相关。在劳动关系中,企业往往处于相对优势地位,既能通过推迟签订正式合同、不设置考勤记录等方式“钻空子”,抬高劳动者仲裁时的举证难度,也能为自身随意辞退留下宽松空间。

要破解试用期权益受损难题,需要多方协同发力。首先,要增强劳动者的维权能力,避免其面对企业违法试探时无计可施。尤其是初入社会的职场新人,对行业套路了解有限,易被忽悠。高校、社区等应围绕就业法律问题开展系统科普,让求职者清晰知晓“试用期”的法律规定、自身享有的权利以及证据收集保留常识,将预防功课做在前面,使其面对侵权行为时更有底气。

与此同时,必须抬高企业违法成本,让企图通过文字游戏绕过法律规定的公司受到应有惩戒,才能以儆效尤。比如建立劳动雇佣黑名单制度和明确的严惩机制,对多次滥用“试用期”概念、忽悠劳动者的企业进行曝光,让其付出比违法“小算盘”更大的代价,感受到失信之痛,从而倒逼企业约束自身行为。

从企业长远运营来看,不停“白嫖”试用期看似节省了用工成本,实则“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人员频繁流动导致的工作衔接脱节、管理混乱、效率降低,以及违法操作对行业口碑的负面影响,都决定了这类“小聪明”最终得不偿失。只有把尊重劳动者、尊重创造刻进企业基因,多些真诚、少些花样,才能构建稳定的劳资关系,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来源/光明论)

最新评论

丽江同城网 发表于 2025-11-20 10:36
试用期陷阱必须严惩,企业应诚信经营尊重劳动者权益。求职者要增强法律意识,遇到侵权及时维权。
网监巡查 发表于 2025-11-20 10:59
试用期管理需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超期约定、重复试用或无故辞退。企业违法将面临行政处罚及劳动仲裁风险,建议规范用工流程,保障劳动者权益。
川湘小碗菜 发表于 2025-11-20 11:41
试用期不是白嫖期企业失信终将自食恶果劳动者维权意识必须加强
黑龙潭的故事 发表于 2025-11-20 12:39
试用期不是白嫖期企业失信终将自食恶果劳动者维权意识必须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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