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丽江市公安局发布通告,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信息采集工作,明确登记范围、采集方式及飞行安全规范,并对违规飞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具体如下:
丽江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信息采集的通告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公共安全管理,规范无人机飞行活动,结合云南省丽江市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实际,维护低空安全,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开展丽江市无人机信息采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采集范围
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丽江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应当依法进行实名登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种类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分类标准如图所示):
二、登记采集方式
无人机所有者请使用手机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平台”,按提示要求如实、完整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公安机关对采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仅用于公共安全管理。登记二维码(如图所示):
三、飞行安全规范
(一)起飞前需查询适飞或管制空域情况,可登录UOM官网(网址:https://uom.caac.gov.cn)或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查询云南省人民政府、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适飞空域范围,明确飞行区域性质后再实施飞行活动,坚决杜绝“未查空域就飞行”的违规行为。
(二)管制空域: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1. 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2.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3.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4. 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5.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6.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云南省人民政府及丽江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三)飞行申请:在管制空域飞行,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四)适飞空域:由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及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适飞空域内(见下图),也可以通过民航局 UOM 平台或大疆 DJI Fly 等官方 App,查询更精准的实时空域限制。微型无人机在真高50米以下,轻型、小型无人机在真高120米以下无需提交飞行活动申请;超出上述高度或范围的,需按规定提前申请获批。
(五)重大活动期间临时管制空域,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要求提前申报或暂停飞行;旅游旺季、节假日期间,丽江市将根据景区安全管控需要,动态调整部分区域空域管控要求,请广大使用者密切关注官方公告,自觉遵守管控规定。
(六)额外规范:未成年人操控无人机需符合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可操控微型无人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可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机,且必须由符合条件的成年人全程现场指导;商用无人机飞行需取得相应操作资质、购买对应飞行保险,农林勘查、影视拍摄等作业类飞行,需提前申报长期飞行计划并完成相关报备手续。
四、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违规飞行、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丽江市公安局 2026年3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