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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加快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协同、全民行动、政府支持的工作体系,市民政局联合市级相关部门制定了《丽江市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力争到2026年底,全市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关爱服务普遍开展,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农村留守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
《行动方案》明确了五个专项行动。一是实施建机制促落实行动;二是实施关爱主体确认行动;三是社会力量整合行动;四是实施全方位关爱行动;五是实施固本强基行动。
《行动方案》还明确了组织保障要求,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宣传引导、工作督促、信息报送和压实责任,确保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工作取得明显的质效。
《行动方案》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丽江市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质量提升 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
各县(区)民政局、党委社会工作部、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医保局、残联、税务局、老龄办:
为切实做好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不断提升其日常生活的安全指数和幸福指数,丽江市民政局、丽江市委社会工作部、丽江市委政法委、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丽江市人民检察院、丽江市公安局、丽江市司法局、丽江市财政局、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江市农业农村局、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丽江市卫生健康委、丽江市医疗保障局、丽江市残联合制定了《丽江市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丽江市民政局 中共丽江市委社会工作部 中共丽江市委政法委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丽江市人民检察院 丽江市公安局 丽江市司法局 丽江市财政局 丽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丽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江市农业农村局 丽江市文化和旅游局 丽江市卫生健康委 丽江市医疗保障局 丽江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 丽江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丽江市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质量提升 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质量,按照《云南省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云南省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等文件精神,结合丽江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聚焦农村留守老年人群体及其背后衍生的社会问题,通过提升社会关切、健全工作机制、整合各方资源、强化服务保障,切实提升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质量。
(二)工作目标。到2024年底,各县(区)基本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机制,关爱服务有效开展;到2025年底,农村留守老年人月探访率达100%;到2026年,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关爱服务普遍开展,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农村留守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
(三)基本原则。坚持“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协同、全民行动、政府支持”的原则,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为统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落实各方责任,及时发现、有效防范、稳妥化解农村留守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农村留守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四)服务对象。农村留守老年人是指赡养人(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持续6个月以上离开户籍地县域范围从事务工、经商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留在农村生活,事实身边无赡养人或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60周岁以上户籍老年人(以下简称“留守老年人”)。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实施建机制促落实行动
1.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支持保障、部门协同配合指导、县(区)组织实施、乡(镇)具体负责、群团组织积极参与、村(居)民委员会和老年协会发挥骨干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市民政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各县(区)具体负责) 2.精准摸排建档。按照农村留守老年人认定标准,以县(区)为责任主体,由乡镇(街道)具体组织,以村(社区)为基本单元,重点排查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残疾留守老年人,掌握其家庭状况、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安全情况、卫生状况、居住环境、服务需求等信息。按照“一人一档”“结对联系帮扶”原则,建立健全详实完备的信息台账。县级建立信息库、乡级建立管理台账、村级建立“一档一卡”。(市民政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各县(区)具体负责) 3.实施数据动态更新。各县(区)要常态化开展定期走访,全面摸清辖区内农村留守老年人底数。排查数据及关爱服务信息要及时录入云南省养老服务管理平台,至少做到“一季度一更新”。同时,留守老年人数据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做到“有进有出”,避免流于形式,错漏等情况。(市民政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各县(区)具体负责) 4.分类确定关爱服务对象。准确掌握留守老年人接受关爱服务的意愿,结合年龄、居住状况、身体状况、生活状况等基本信息,将关爱服务对象分为重点人群、次重点人群、一般人群等三类人群,并根据实际适时进行动态调整。(1)重点人群。包括:年龄≥80岁的留守老年人;年龄<80岁的重残(残疾等级为1—2级)、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未开展能力评估但因身体原因长期卧床(按重度失能或完全失能归类)的留守老年人,包含失智老年人。(2)次重点人群。包括:年龄<80岁的中度失能或未开展能力评估但因身体原因行动不便(按中度失能归类)的留守老年人。(3)一般人群。包括:年龄<80岁的轻度失能或身体健康的留守老年人。(市民政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各县(区)具体负责)
(二)实施关爱主体确认行动
5.落实家庭主体责任。家庭是留守老年人赡养和关爱服务的责任主体。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要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避免让中度及以上等级失能老年人单独居住生活。扶养人要依法履行扶养义务。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扶养人外出期间应当经常通过微信视频和打电话等方式问候留守老年人。(市民政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各县(区)具体负责)
6.强化赡养责任监管。村(居)民委员会要对留守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赡养人履行监护职责情况开展监督,强化教育引导,提高子女或其他赡养人的守法意识,增强村规民约对家庭赡养义务人的道德约束,切实维护留守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督促指导,发现留守老年人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扶养人不依法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时,要予以劝诫、制止,并纳入“黑榜”管理。对留守老年人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虐待老年人的,公安机关视情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公安局、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各县(区)具体负责)
7.消除关爱责任“盲区”。子女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前提下,赡养义务人可与亲属或其他人签订委托照顾协议,相关情况应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备。鼓励家族成员和亲友对留守老年人给予生活照料和精神关爱,鼓励邻里乡亲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辖区内留守老年人基本信息摸查。以电话问候、上门访问、集中访问等方式,定期开展探视走访,定期探访留守老年人、了解赡养情况,确保农村留守老年人100%签订《留守老年人委托照顾协议书》。(市民政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各县(区)具体负责)
(三)实施社会力量整合行动
8.充分发挥基层老年协会独特优势。支持乡(镇)、村(社区)建立老年协会或其他老年人组织,鼓励留守老年人入会互助养老。鼓励和引导农村老年协会积极参与和组织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开展老年人喜闻乐见的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知识讲座等活动,提供权益维护、互助养老等服务。鼓励各地将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等养老服务设施委托交由老年协会等社会力量运营管理,面向留守老年人提供服务,把具备资质的老年协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具体负责)
9.广泛开展关爱志愿服务。引导城市和农村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符合需要的志愿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留守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互助循环机制。(市民政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各县(区)具体负责)
10.探索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关爱服务。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通过政府购买社工机构服务等方式,为留守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代际沟通家庭关系调适社会融入等服务。(市民政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各县(区)具体负责)
11.支持社会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关爱服务。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加快孵化培育专业化为老服务机构,提升其开展留守老年人安全防护、生活照料、紧急援助、康复护理等专业服务能力。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关爱留守老年人。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留守老年人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由养老服务专业化组织提供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内容加以关爱。(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具体负责)
(四)实施全方位关爱行动
12.定期开展探访。对照《丽江市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实施方案》要求,以县(区)为单位,由乡(镇)政府统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建立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针对重点人群、次重点人群、一般人群等三类人群,实施差异化、针对性探访关爱服务。要根据留守老年人身体状况和服务需求,科学安排服务力量,灵活采取服务方式,合理确定服务频次,原则上每月探访关爱不少于一次;对失能等重点人群,要视情增加探访关爱频次。探索建立留守老年人风险评估制度,制定风险等级标准,对风险等级高的留守老年人及时实施关爱救助。县级应建立“信息畅通、流程清晰、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快速响应、处置有效”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民政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各县(区)具体负责)
13.强化精神慰藉。开展“智慧助老”行动,提高农村留守老年人使用智能手机的能力,帮助老年人跨越“数字鸿沟”。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要引导家庭成员加强与农村留守老年人亲情沟通,通过“亲情连线”和“远程视频”帮助留守老年人与外出务工亲人实现“云团圆”。(市民政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各县(区)具体负责)
14.丰富文体娱乐。建设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整合农村党建活动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讲座、艺术培训,满足老年人便捷化、个性化学习需求,为老年人提供“更暖心、更满意”的文化生活,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结合“重阳节”、春节等节日节点组织老年人积极参与文体活动,展示老年人积极乐观、昂扬向上、老有所为的精神风貌。(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具体负责)
(五)实施固本强基行动
15.强化源头帮扶。支持本地产业园区和企业等积极为农村留守老年人家庭劳动力提供就业岗位,鼓励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充分发挥基层服务平台及帮扶人员作用,为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劳动维权、社会保障等综合服务。大力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岗位技能、职业技能、创业技能培训,提高就近就地就业稳定程度。(市人社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各县(区)具体负责)
16.加大留守老年人社会救助力度。各县(区)要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切实解决留守老年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留守老年人及时纳入保障范围。认真组织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落实高龄老年人补贴制度。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留守老年人及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应救尽救。(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具体负责)
17.落实留守老年人社会保障政策。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参保覆盖面,按时足额为已参保留守老年人发放基本养老金。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动留守老年人参保全覆盖,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留守老年人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给予资助。做好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签约服务。将对残疾留守老年人探访关爱纳入“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活动”,对有康复服务需求的残疾留守老年人及时提供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指导等基本康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留守老年人发放残疾人补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留守老年人住房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具体负责)
18.大力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将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纳入农业农村重点规划的农村公共服务方面内容。加强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推动农村敬老院转型发展,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同时,向有需求的留守老年人开放。因地制宜发展农村老年助餐服务。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符合需求的关爱服务。(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具体负责)
19.加强留守老年人平安守护工作。要将留守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纳入平安建设任务统筹推进。深入开展送法进村活动,提高留守老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和安全防范自我保护能力。对涉及留守老年人的矛盾纠纷,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开展排查化解工作。工作中发现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第一时间通报有关部门,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第一时间报警,切实保障留守老年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老龄工作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提起公诉,协调同级人民法院开辟留守老年人诉讼绿色通道。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留守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具体负责)
三、阶段安排
(一)部署启动(2024年5月至6月)
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阶段性目标、方法步骤、保障措施等,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实施主体、完成时限。各县(区)具体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于2024年6月底前报市民政局。
(二)重点推进(2024年6月至2025年12月底)
县级民政部门整合各方面工作力量,扎实推进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加大攻坚力度。2024年6月15日前完成辖区内留守老年人全面摸底排查,并完成信息系统更新工作,为留守老年人全部建立档案,对摸排发现的重点人群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建立健全常态化帮扶机制。
(三)巩固提升(2026年1月至2026年12月底)
认真总结工作成效和经验,及时梳理工作中形成的有效做法和协作方式,巩固阶段性工作成果,对存在的困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持续推进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高质量发展。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的重要性,及时安排部署。县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要将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纳入统筹指导范围,推进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与老龄工作、养老服务协调发展。县级财政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支持做好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村集体收入按一定比例用于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开展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辖区为老服务资源,探索建立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清单制度,定期梳理并发布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项目内容和资源获取渠道。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孝亲敬老传统美德宣传,提高子女或其他赡养人守法意识,发挥孝亲敬老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要及时研究总结与宣传推广各地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实践先进经验,营造全社会正确对待、积极接纳、关心关爱留守老年人的友好环境。
(三)加强工作督促和情况报送。各地、各部门要将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加强对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县(区)民政局要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将近期工作开展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市民政局。三年行动期间,市级各部门、各县(区)民政局每年6月10日、11月10日前将部门或本地区内工作进展情况及优秀案例报市民政局(邮箱:smzjylfwk@163.com)。
(四)压实工作责任。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地要以防范生活安全风险为重点内容,以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为重点对象,督促各方履行关爱职责,增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监护、权益维护等基本服务。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实、任务不落实,导致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问题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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