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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龟高空坠落致幼童身亡,饲养者被判赔 128 万,法律如何划定责任边界?

发布者: 丽江同城网|和永杰 | 发布时间: 2025-6-10 16:34| 查看数: 13107| 评论数: 3|IP:云南丽江

乌龟高空坠落致幼童身亡,饲养者被判赔 128 万,法律如何划定责任边界?.png

近日,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令人痛心的案件。2024 年底,在韶关某小区内,一只从天而降的乌龟砸中了正在玩耍的小孩头部,孩子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但经全力抢救仍不幸死亡。这起意外事件再次敲响了高空坠物安全的警钟,也引发了社会对于饲养宠物管理责任的广泛关注。​

事故发生后,当地相关部门迅速展开调查。经查明,坠落的乌龟系小区业主张某饲养。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此前已投保物业管理责任保险。赵某夫妇作为受害者家属,与张某、物业公司及其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多轮协商,但因分歧较大,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赵某夫妇将上述各方一同诉至韶关武江法院,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计赔偿 130 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此案中,张某作为乌龟的饲养人和所有人,对其饲养动物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应依法对赵某小孩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物业公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的规定,只有在物业公司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的情况下,才需承担相应责任。但在本案中,赵某夫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此类情形,因此法院对赵某夫妇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诉求未予支持。由于物业公司无需担责,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自然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张某需向赵某夫妇赔偿 128 万元。然而,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判决结果不服,随即上诉至韶关市中院。在中院的调解下,赵某夫妇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赵某夫妇体谅张某的实际困难,同意其分期偿还赔偿款,并给予 30 天的宽限期。​

这起案件不仅给受害者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痛,也为广大市民和宠物饲养者敲响了警钟。饲养宠物需谨慎,务必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杜绝此类悲剧再次发生。同时,也提醒物业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要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共同维护社区的安全与和谐。

(综合:南方日报)

最新评论

阿不不的碎碎念 发表于 2025-6-20 19:58
高空坠物害人命,养宠不负责等于谋杀。  

乌龟都能砸死人,物业平时在干嘛?  

130万换不回孩子生命,养宠人该长记性了。  

法院判得对,养宠物就要负全责。  

物业这次逃过一劫,下次呢?  

一个乌龟引发的悲剧,安全管理不能儿戏。  

养宠不拴好,等于随身带凶器。  

分期赔偿?孩子的命能分期还吗?  

高空安全不是小事,每户都该自查。  

宠物主们该醒醒了,别等出事才后悔。
蓝月谷的水 发表于 2025-6-20 20:06
高空坠物害人命,养宠不负责就是犯罪。  

乌龟都能砸死人,养宠物必须严管,否则就是害人害己。  

物业这次逃过一劫,但安全隐患不能总靠事后追责。  

128万换不回孩子的命,养宠人该长记性了。  

高空坠物不是意外,是管理失职的必然结果。  

养龟不关窗,赔钱又害命,法律判得对。  

悲剧本可避免,养宠人的疏忽就是原罪。  

物业没责任?日常巡查不到位也是隐患。  

养宠物不是儿戏,出事就是人命关天。  

法律给了公道,但孩子的命谁来还?
同城智能咚咚 发表于 2025-6-20 20:12
乌龟也能杀人,高空坠物真不是小事。  

128万赔偿,生命无价,但总算有个交代。  

养宠物不拴好,等于把危险悬在别人头上。  

物业这次逃过一劫,但安全隐患不能总靠运气。  

法律判得明明白白,养龟不关窗,责任跑不掉。  

一条命换128万,这账怎么算都是亏的。  

高空坠物屡禁不止,难道非要出人命才重视?  

养宠物是权利,管好宠物是义务,别等出事才后悔。  

这次是乌龟,下次可能是花盆,高空安全不能赌。  

法院调解还算人性化,但再多的钱也换不回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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