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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主动要求加价回购,然后报警抓人?一起“串货”引发的“钓鱼”罗生门

发布者: 丽江同城网|曹玉庚 | 发布时间: 2025-11-20 15:10| 查看数: 2773| 评论数: 5|IP:云南丽江

10月31日,朱某、高某等人涉嫌敲诈勒索上市公司羚锐制药(600285.SH)等未遂案,在朱某被羁押15个月后(高某、季某等人先后被取保)迎来第一次开庭。开庭当日,多位医药行业内人士到场观察,该案因在医药行业类似情况极为罕见,引发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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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源于一起“串货”纠纷。所谓“串货”,是指药品区域代理商将特定区域销售的药品销往其他区域,此举往往影响药企定价体系,但过往药企多通过合同处置经销商、回购药物等民事方式应对。2024年,高某等人从青海“串”了羚锐制药等药企的药品前往安徽、江苏等地销售,过程中羚锐制药青海经销商突然要求回购,在约定加价回购并签订合同后,几人被羚锐所在地河南新县警方以涉嫌敲诈为由带走调查。

具体来看,2024年7月底,自称羚锐制药员工的人联系合肥博先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博先”)的季某,提出回购该公司从青海串来的羚锐药品,起初约定以青海中藏药业有限公司名义签合同。工商资料显示,合肥博先成立于2024年,经营范围含药品批发等,持有相关经营许可证,此前通过高某等人利用第三方公司串了1300余万元药品,其中羚锐制药的参芪降糖胶囊、二甲双胍格列本脲胶囊采购费用为93.47万元,药品运到合肥后大部分已售往南京和湖北的医药公司。

2024年8月23日,四名自称羚锐制药相关人士来到合肥博先商量合同细节,临时提出将签约主体改为羚锐制药。季某称“药企回购自己药品很常见”,便签订了以120.58万元回购上述93.47万元药品的合同。然而验货后,两人亮出警官证,称其涉嫌敲诈羚锐制药并出示刑事拘留书,串货纠纷就此“上升”到刑事层面。此后,合肥博先业务员朱某、青海“串货”的高某等人先后到案,2025年5月8日,新县检察院在两次退侦后将案件移交新县人民法院。

根据起诉书,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高某挂靠青海健康云医药有限公司,以虚假身份与多家药企销售代表合作,通过虚假药品流向骗取信任,将药品跨区域串货至合肥博先等公司囤积;朱某安排季某通过挂网销售等方式威胁,迫使企业加价回购以赚取差价,涉及山西好医生、湖北真奥等药企的药品回购金额分别为217万元、1490万元。但季某和高某均不认同“迫使回购”的说法,季某表示被抓后新县警方要求合肥博先回收已售药品、按出厂价卖给药企并返还销售代表个人损失,与羚锐的120万元回购合同仅支付78万元至公安专管账户;高某则称除羚锐外,其余回购金额及合同均为按警方要求后期补充,且串货及销售均有正规合同,被抓前未与相关药企接触,不存在敲诈情节。

该案开庭前因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问题沟通不畅迟迟未开庭,10月31日开庭后,朱某等人的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管辖权异议、回避申请等,开庭仅半小时法院便宣布延期审理。澎湃新闻联系新县政府与当地警方,相关人士表示案件处于司法流程阶段,暂不方便回复。

对于“串货是否违法、加价回购能否认定为敲诈勒索”这一核心争议,医药行业人士高度关注。一名资深从业者称,若药企利用影响力让警方介入经营活动,案件定性将为行业提供司法样本,“串货加价卖货可能面临敲诈风险”。高某强调串货不违反法律,双方交易均有正规合同;国内某药企人士表示,药企应对串货通常是要求经销商回购或罚没保证金,回购价格多协商确定,很少由药企直接参与。

北京中医药大学邓勇指出,本案争议核心是是否存在“威胁或要挟”行为:若挂网销售是正常市场经营、回购合同基于平等协商,则“威胁”指控难成立;反之若有非法手段形成心理强制,则可能符合敲诈勒索罪要件。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串货”不违反刑事法律,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企业有权自主定价,挂网销售也不违法,担忧该案成为公安机关打击此类行为的先例。

事实上,“串货”在医药行业由来已久,并非独有现象,主要因不同区域药品价差(可达20%-30%)的利益驱动,也与药企自身管理问题相关。串货对药企影响显著,不仅可能导致药品单价下跌、渠道利润损失,还可能因价格混乱被医保部门问询。不过强势成熟产品因利润空间小,串货现象较少。医法汇创始人张勇律师认为,串货通常是商业违约行为,属民事范畴;若涉及非法倒卖劣质药品、骗保或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则可能涉嫌行政或刑事犯罪。

(来源/澎湃新闻)

最新评论

丽江同城网 发表于 2025-11-20 15:10
医药行业串货纠纷引发关注,法律界限需明确。期待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阿不不的碎碎念 发表于 2025-11-20 15:43
药企设局钓鱼执法 串货纠纷竟成刑事案 这波操作令人大开眼界
尚义的狼 发表于 2025-11-20 16:20
药企设局钓鱼执法 串货纠纷竟成刑事案 这分明是企业滥用公权力打击商业对手
同城智能咚咚 发表于 2025-11-20 16:47
药企设局钓鱼执法 串货纠纷竟成刑事案 这波操作令人大开眼界
网监巡查 发表于 2025-11-20 17:36
此案涉及商业纠纷与刑事指控的边界问题。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需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及威胁、要挟行为。若串货行为未违反强制性法规,且合同基于平等协商,则可能不构成刑事犯罪。提醒注意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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