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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出台《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明确失信公示将告别“终身制”。根据《办法》,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主体,其相关信息不予公示;存在其他轻微违法行为的,失信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后停止公示。该《办法》将于12月25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制度进一步走向完善。
此次出台的《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违法失信信息分类标准,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为不同程度的违法失信行为设置了差异化的公示期限和修复条件。值得关注的是,即便是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在公示期满一年后,若已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同样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从“警告不公示”到“轻微违法公示三个月”,再到“严重失信满一年可申请修复”,这一系列举措的出台,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信用修复制度的完善,究竟具有怎样的现实意义?这是否意味着信用监管“大放水”,放任失信行为发生?
事实上,我国信用修复制度建设近年来已进入加速推进的快车道。今年3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专门设置“完善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章节,为制度建设指明方向;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推动信用修复从“部门各自为政”向“全国统一规则”转变;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构建起更全面的制度框架。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相关《办法》,正是对中央部署的精准落实,形成了各领域协同推进的信用修复制度体系。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更是信用经济。在我国信用制度建设初期,“一朝失信,终生受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导向,对于构建基础信用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信用制度不断成熟,加之近年来经济下行压力等客观因素影响,信用监管面临着新的挑战与课题。
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后进行公示,本是强化监管、倒逼诚信的重要手段。但在实践中,“一刀切”的公示模式逐渐显现出弊端。部分企业仅因未关严消防门、人力资源账册保存有瑕疵等轻微违规行为受到行政警告,相关信息却被公示。借助“企查查”等公开查询平台,这些“小污点”被无限放大,直接影响企业的商业合作、项目投标等经营活动。更值得关注的是,一些本不严重的轻微违法信息,因缺乏修复退出机制长期公示,逐渐积聚成企业的经营风险,不利于市场主体活力的激发。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公众查询企业信息的渠道日益便捷,企业商誉的呈现方式和影响范围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此背景下,为失信公示建立修复机制、退出机制,既是适应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监管理念的升级——失信公示的核心目的是推动企业守信合规,而非让企业长期背负“信用红字”,失去正常经营发展的机会。
信用修复的重要性,在个人信用领域同样凸显。前不久,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在相关论坛上透露,过去几年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部分个人出现债务逾期,即便事后全额偿还,相关信用记录仍对其经济生活持续产生负面影响。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修复机制,帮助这部分群体修复信用记录,已成为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
信用监管既要保持“失信受惩”的刚性,更要体现“改过自新”的弹性。将经济上的失信简单等同于“终身制”的“老赖”羞辱,既不符合客观实际,也容易导致部分主体“破罐破摔”。允许个体在履行合约、归还贷款后修复信用,避免“一失足成千古恨”,正是信用制度人性化的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也明确强调,要合理确定失信惩戒范围和力度,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充分发挥失信惩戒分级分类及守信激励作用。司法实践的数据印证了这一理念的成效:2024年,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数实现十年来首次下降,282.1万人次通过信用修复重新回归市场,这充分说明信用修复制度在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重要价值。
归根结底,信用管理的核心目的是督促市场主体守信经营,而非将其“一棍子打死”。让企业的轻微违法信息“不挂一辈子”,允许经营主体通过积极守法、履行责任修复信用,帮助暂时“跌倒”的市场主体重新“爬起来”重返赛道,正是信用修复制度的核心意义所在。
从“只进不出”的刚性公示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从“一刀切惩戒”到“分级分类修复”,信用修复制度的不断完善,标志着我国信用监管进入了“全周期管理”的新阶段。这既是法治精神与人文关怀的有机结合,更是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为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更强的信用动力。
(综合:澎湃新闻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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