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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交往方式日益多元的今天,如何让法律更好地守护亲密关系中的个体尊严,成为司法实践关注的重要课题。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检察机关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同时将精神虐待纳入家庭暴力行为范畴。这一司法界定并非创设新罪,而是对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精神的精准落实,标志着我国反家暴司法保护从"形式婚姻"向"实质生活"的重要延伸。
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婚前同居率持续上升,但与之相伴的同居暴力问题却面临法律适用难题。此前,由于同居双方不具备传统"家庭成员"身份,即便遭遇持续性精神摧残、经济控制等隐性伤害,受害人也难以适用虐待罪追责,只能以故意伤害罪等主张权利,而这类罪名往往难以涵盖隐性暴力造成的长期伤害。
事实上,这一司法界定有着坚实的法律基础。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参照适用该法;2015年"两高两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已将"具有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纳入虐待罪规制范围。加之虐待罪从"婚姻家庭罪"章节调整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章节,其保护重心已从维护家庭秩序转向保障个体人格尊严,为这一界定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针对社会各界可能关注的"是否会扩大犯罪圈"的疑问,最高检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此次对"家庭成员"的认定设置了严格的主客观要件。客观上,双方需满足长期稳定共同居住、经济相互扶持、共同处理生活事务等条件;主观上,需具备共同组建家庭的明确意愿,如已见过双方家长、正在筹备婚礼等。对于短期同居、断续居住或不稳定伴侣关系,均不满足认定条件。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会结合个案事实综合审查、审慎认定,不存在"一同居就入刑"的机械适用问题。
还有观点担心这一界定可能给施暴者提供"轻罪通道",实际情况恰恰相反。根据司法规定,若同居暴力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仍将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而这两类罪名的量刑明显重于虐待罪;只有持续性、经常性的精神虐待或未达轻伤标准的轻微身体虐待,才适用虐待罪。在备受社会关注的北大女生包丽案中,法院正是基于双方同居共同生活的事实,认定构成实质性家庭成员关系,最终以虐待罪追究施暴者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这一界定对精神虐待行为的规制价值。
最高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以来,涉家暴案件中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责的比例从90%以上降至如今的不足60%,其他罪名适用比例逐步提升。这一变化背后,是法律对轻微、隐性、精神暴力等以往容易被忽视的伤害形式的精准回应,实现了对家暴行为的全链条、多层次打击。
需要特别明确的是,此次界定仅适用于刑事、行政反家暴领域,并未改变传统民事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界定。我国民法典明确将家庭成员限定为"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同居关系不产生法定扶养、继承、夫妻财产制等民事权利义务。这种刑事保护范围的合理扩张,不仅不会干涉民事领域的意思自治,反而能为同居关系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义务界定等问题提供司法指引,推动不同法律部门形成对亲密关系人身权益的体系化保护合力。
专家指出,最高检的这一司法界定,精准把握了刑法谦抑性与实质正义的平衡点,破解了"无婚姻之名"的亲密关系中受害者维权难的困境。在婚前同居成为部分年轻人生活选择的时代背景下,法律以"共同生活事实"重构保护边界,既避免了泛化打击,又让隐性暴力无处遁形,彰显了新时代法治建设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的温度与力量。
(综合:红星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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