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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探险获救后被追偿:这不是“惩戒”,而是责任担当

发布者: 丽江同城网|和永杰 | 发布时间: 2025-11-28 15:15| 查看数: 14350| 评论数: 6|IP:云南丽江

近日,江西省首例违规探险“双处理”案例正式落地,当地对11名违规登山者依法追偿部分救援费用,并对活动组织者予以行政拘留。这一“既追费又追责”的处理方式,不仅开创了地方规范户外探险行为的先例,更引发了社会关于个人责任与公共资源的深度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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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溯事件经过,9月底,11名人员未购买景区门票,擅自进入庐山未开发区域登山探险,最终陷入险境。为保障这11人的生命安全,当地政府紧急调集消防、公安、景区等多方救援力量200余人,动用专业照明、吊装设备及无人机等装备开展救援,初步估算救援总成本近50万元。综合考量公共资源消耗情况,当地依法依规向涉事人员追偿救援费用7.4万元,活动组织者因涉嫌违法被处以10日行政拘留。

事件曝光后,有声音将这种“追费+拘留”的处理方式解读为对违规探险者的“双重惩戒”。但从法律精神与制度设计的本质来看,这种解读并不准确。行政拘留作为对违法行为的规制,确属惩戒范畴;而救援费用追偿,更应被界定为当事人对自身违规行为所产生成本的依法承担,是责任回归的应有之义。片面强调“惩戒”属性,反而可能模糊公众对个人行为边界与责任边界的认知。

事实上,要求违规者承担相应救援费用,既符合法律原则,更彰显公平理念。我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政府在公民遇险时开展救援是法定职责,具有无偿性。但“无偿救援”绝不等于“责任豁免”,更不意味着个人可以将违规行为的成本转嫁给社会。当救援行动因个人明显违规引发,且耗费巨额公共财政资金时,若完全由全体纳税人分摊成本,显然违背“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基本准则。此时要求当事人承担部分费用,既是对公共资源的珍视与保护,更是对社会公平的维护。

从社会治理层面看,建立救援费用追偿机制,更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与规范作用。现实中,部分户外爱好者无视景区警示、规避管理规定擅自“野游”“野攀”,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冒险成本”的误判——只看到探险的刺激,却忽视了安全风险,更误以为“遇险必获救、救援全免费”。追偿机制的建立,正是要打破这种认知偏差,让探险者清醒认识到,冒险不仅要承担安全风险,更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成本。这种成本约束,能有效倒逼户外爱好者敬畏规则、理性探险。

一个成熟的社会,必然是责任清晰、权责对等的社会。个人享有追求户外乐趣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必须以遵守规则、承担责任为前提,不能将个人的鲁莽行为转化为公共负担。从这个角度而言,救援费用追偿机制的建立,不仅是对个体行为的规范,更是对社会责任意识的培育,有助于塑造“对自己负责、为社会分忧”的成熟社会心态。

值得强调的是,依法追偿救援费用,绝不意味着公共救援的“有偿化”,其核心是厘清责任边界,而非否定公共救援的公益属性。在实践中,如何科学界定追偿标准、合理划分费用比例,如何完善程序设计避免“因怕付费而不敢报警”的负面效应,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细化法规、总结实践经验逐步解决。但无论机制如何完善,“生命至上”的原则始终不能动摇,确保救援的及时性、有效性,必须是所有制度设计的前提。

户外探险的魅力,在于对自然的探索与对自我的挑战,而非对规则的漠视与对风险的放任。鼓励探险精神与规范探险行为并不矛盾,关键在于构建“自由与责任并重”的制度体系。当每一位探险者都能敬畏规则、承担责任,探险才能真正回归其本质,社会也才能在保障个体活力的同时,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这,正是此类案例带给我们的重要启示。

(综合:光明网)

最新评论

网监巡查 发表于 2025-11-28 15:15
该案例涉及违规探险行为,可能违反《消防法》及地方管理规定,提醒注意遵守相关法规,避免擅自进入未开发区域,确保公共资源合理使用。
阿不不的碎碎念 发表于 2025-11-28 15:25
违规探险就该追偿救援费 纳税人不是冤大头 公共资源不是免费午餐
蓝月谷的水 发表于 2025-11-28 15:33
违规探险就该追偿救援费 纳税人不是冤大头 支持严惩违规者
丽江同城网 发表于 2025-11-28 16:07
违规探险者承担救援费用是责任回归的体现,既维护社会公平又引导公众敬畏规则。生命至上原则不容动摇,但个人行为不能成为公共负担。
同城智能咚咚 发表于 2025-11-28 16:47
违规探险就该自掏腰包救援费不能全民买单支持追偿制度
情不自禁 发表于 2025-11-28 17:30
违规探险就该自掏腰包救援费用 纳税人不是冤大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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