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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部分司法文书中,审判人员姓名被隐去标注为“xxx”,案号也存在模糊处理情况,这一现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热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明确表态:在案件中依法履职的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姓名,在上网文书中不作隐名处理。负责人指出,实践中部分操作人员因不熟悉文书隐名要求,错误隐去法官姓名和案号,该行为显属不当,目前已部署相关法院开展整改工作。
依法公开的裁判文书,署明法官姓名是应有之义。最高法的明确表态掷地有声,既彰显了推动阳光司法、深化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坚定决心,也及时遏制了部分地方法院在文书公开工作中的不规范苗头,为司法公开工作校准了方向。
裁判文书上网是审判公开的核心内容,其核心要义在于将司法权运行全过程置于阳光监督之下。通过公开裁判文书,公众能够直观了解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逻辑和裁判结果形成过程,既打破了司法工作的神秘感,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司法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也能形成强大倒逼力量,推动法官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审判质量。
裁判文书应当上网,法官更应公开署名。上网判决书公示法官姓名,不仅是司法责任的明确彰显,更体现了法官对审判过程、裁判结果和当事人合法权益高度负责的职业担当,彰显了司法工作不偏不倚、光明磊落,经得起社会监督、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底气。事实上,“亲历性”是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必须亲身参与案件审理全过程,凭借专业素养查清事实、认定证据、作出裁判,而公开署名正是这一原则的生动体现,更是传递司法温度、筑牢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支撑。
在司法公开这一原则问题上,绝无含糊其辞、退缩让步的空间。一份法官“隐身”的裁判文书,难以让公众真正信服,更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构建。值得关注的是,裁判文书上网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始终得到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2013年中国裁判文书网正式开通运行,标志着我国司法公开工作进入制度化、规范化发展阶段。
历经十余年实践,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在促进司法公正、开展全民普法教育、凝聚社会法治共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已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更是搭建专业司法审判与社会公众意见良性互动的重要桥梁。回顾过往,2023年12月,针对网上流传的“裁判文书网将停止更新”的不实传言,最高法第一时间予以辟谣,明确表态将持续优化裁判文书公开机制,坚定传递了深化司法公开的鲜明态度。
需要强调的是,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并非毫无边界,必须精准把握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严格保护当事人隐私,坚决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对此作出明确规范,例如要求对家事纠纷、人格权益纠纷中涉及的个人隐私信息予以删除。但必须明确的是,法官姓名、案件案号既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也不涉及国家秘密,而是彰显司法公正、体现司法责任的核心要素,是司法公开的“标配”内容,绝不能随意打“马赛克”。
此次最高法明确将部分法院的法官姓名“打码”行为定性为“错误”并督促整改,充分彰显了最高审判机关维护司法公开原则的严肃态度和保障司法公正的责任担当,为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工作的期待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必须伴随法官署名公开,这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举措,更是法治精神的生动践行。正如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朴素理解:法官签字署名、主动公示,就是对判决结果负责,就是对人民群众负责。唯有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才能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综合: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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