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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报考外单位遭开除引争议:留人岂能只靠 “合同捆绑”?

发布者: 丽江同城网|和永杰 | 发布时间: 2026-2-26 16:26| 阅读量: 2509| 评论数: 4|IP:中国云南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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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三亚一名在职教师因报考其他单位被学校开除一事,持续引发舆论热议。

据现代快报报道,涉事教师 2025 年 7 月入职当地一所民办中学,双方签订 3 年聘用合同。校方以其 “未经允许报考其他单位” 为由,作出开除处理。2 月 25 日,三亚市教育局通报回应,该争议已进入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将依法依规督导双方妥善解决,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一边是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利,一边是白纸黑字的合同约定,此事迅速成为焦点。当地教育部门人事科工作人员表示,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合同期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报考其他单位。学校给出的理由是,民办学校教师流动性大,此举是为便于管理。

不少网友和业内人士提出质疑:这样的条款,是否涉嫌过度限制劳动者基本权利?是否属于 “霸王条款”?

从法律层面看,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保密义务等内容,但不能以合同形式剥夺公民的基本就业权利。即便教师存在违约行为,直接予以开除处分,是否过于严苛,也有待劳动仲裁部门最终裁定。

舆论争议的核心,远不止一次人事纠纷。不少人直言,学校想稳定师资、减少流失,初衷可以理解,但靠 “禁考条款” 捆绑留人,实在算不上高明。

教育行业留人,本应靠待遇提升、职业发展空间、人文关怀与尊重,而非单方面的约束与惩罚。一所学校如果自身有吸引力、有温度,自然能留住人心;若只靠强硬条款限制教师流动,反而暴露了管理上的不自信,也容易激化劳资矛盾。

退一步说,即便教师未提前沟通、私自报考,学校也可先沟通提醒、批评教育,而非一上来就 “开除了事”。健康的劳动关系,建立在相互理解、彼此尊重之上,教育行业更应如此。

同时也应看到,契约精神与职业责任同样不可忽视。涉事教师入职仅数月便另谋出路,且明知合同有相关约定却未与学校协商,既可能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也辜负了学生、家长与学校的信任,职业诚信与责任心同样值得反思。

人才流动本是常态,强行捆住的是人,留不住的心。此事也给不少用人单位提了醒:靠条款堵人,不如靠环境留人;靠惩罚管人,不如靠发展吸引人。

真正的留人智慧,从来不是把人 “困住”,而是把学校办成让人愿意留下、安心干事的地方。

(综合:红星评论)

最新评论

网监巡查 发表于 2026-2-26 16:26
合同条款若过度限制劳动者自主择业权,可能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涉嫌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建议依法评估条款效力。
蓝月谷的水 发表于 2026-2-26 16:48
合同捆绑留人实属下策,学校管理应靠吸引力而非强制力。教师诚信也需反思,契约精神不可弃。
尚义的狼 发表于 2026-2-26 17:36
合同捆绑留人太粗暴,学校管理应靠吸引力而非霸王条款。
丽江同城网 发表于 2026-2-26 18:45
留人重在留心,学校应靠发展前景和人文关怀吸引教师,而非简单用合同限制。双方都应遵守契约精神,共同营造和谐的教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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