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发布提醒告诫书!严查医疗机构这些价格违法行为
发布者:
丽江同城网|曹玉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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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3-13 15:48|
阅读量: 2347|
评论数: 6|IP:中国云南丽江
3月13日,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提醒告诫书,围绕医疗机构价格合规、明码标价、收费政策等提出明确要求,严查价格违法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切实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具体如下↓↓↓
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规,现对各医疗机构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加强价格自律,合理制定价格,不得利用技术优势或信息不对称等条件侵害患者权益,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价格收费政策
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或自立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价格制定要依法合规,服务收费要公开透明。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
各医疗机构必须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公示牌、电子显示屏、价目表等方式,全面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名称、价格、计价单位等以及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公示内容。
四、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公立医疗机构
1.以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行为;
2.不按照医疗服务项目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3.开展医疗服务过程中强制服务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4.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行为;
5.使用虚增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的行为;
6.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价格承诺、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患者接受服务并交费的价格欺诈行为;
7.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或结算价格高于标价价格的行为;
8.其他医疗违法收费行为。
(二)非公立医疗机构
1.谎称市场调节价项目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项目;
2.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或结算价格高于标价价格;
3.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患者接受服务并收费;
4.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五、积极开展自查自纠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医疗机构应立即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2025年以来在各级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如明码标价不规范、重复收费等),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补齐内部价格管理短板。
六、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继续实施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将依法从重处罚,并纳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欢迎广大患者和社会各界对全市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 或 12315 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丽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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