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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 罚!
近日,永胜县人民法院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汤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将涉案重要证据进行伪造,对证据中的内容部分进行裁剪,破坏其完整性,并在立案时提交剪裁后的复印件,意图否认证据事实。
法院对此做出处罚决定:原告王某某的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应当予以处罚,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处罚决定。
制作、送达罚款决定书后,承办法官对其进行了教育批评、释法明理,并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被处罚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明确表示对罚款决定书无异议,认错认罚,并积极配合全额缴纳了罚款。
(来源/永胜县人民法院 编辑/和钰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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