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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未履行古城法院的判决义务,最终被强制执行
2018年8月29日,原告田女士与被告张某某、丽江某房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签订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张某某将其位于丽江市古城区幸福里一套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款为54万余元,过户产生的费用由原告田女士负担,若一方违约,则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0万元购房款,合同约定被告尽快办理房产证,与原告完成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在案件受理后,向本院申请保全位于丽江市古城区幸福里的涉案房屋,本院裁定予以保全,并裁定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法院对原告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判决被告退还购房款30万元并要求被告张某某支付违约金。
在判决生效以后,被告张某某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原告田女士便向古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对保全房产进行了网络司法拍卖,最后从拍卖房屋所得中划拨了本案执行款支付给了申请人田女士。
被执行人未履行古城法院的判决义务,最终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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