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丽江同城网 门户 查看主题

定了!丽江这些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

发布者: 丽江同城网 | 发布时间: 2024-4-10 16:32| 查看数: 12774| 评论数: 2|IP:云南丽江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大研街道办事处
关于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辖区内养犬行为,加强犬只管理,保障居民及游客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丽江市古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划定大研街道养犬重点管理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大研街道新华、新义、五一、七一、光义社区及义尚社区部分区域〔民主路以东、玉缘路(金虹路)以南、学堂路(文明村道)以西、长水路(祥和路)以北区域〕。  

二、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丽江市古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居民可以饲养一只符合规定的犬只。
(二)应当按照《丽江市古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到大研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并携犬只到古城区城市管理局指定的机构进行芯片植入。
(三)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士的扶助犬除外。
(四)所有犬只应当在户(院)内圈(拴)养,禁止放养。
(五)禁止在10至23时携犬只外出。
(六)携犬只外出时必须由成年人牵领并戴嘴套,犬绳或犬链不超过1.5米,及时清除粪便。
(七)禁止在沿街经营场所内拴养犬只,不得利用犬只进行招引游客等经营性活动。
(八)饲养犬只不得侵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九)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重点管理区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重点管理区内大型犬、烈性犬和准备放弃饲养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在本通告之日起30日内自行妥善处置,无法自行处置的,由街道办事处统一送到古城区犬只滞留场所。

五、北门、文智等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大研街道烈性犬名录和大型犬标准
  2.大研街道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图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大研街道办事处
2024年4月10日

定了!丽江这些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jpg
附件1 :
大研街道烈性犬名录和大型犬标准

烈性犬名录:藏獒、比特犬、土耳其坎高犬、罗威纳犬、英国斗牛犬、狼青、昆明犬、马犬(马里努阿犬、比利时马林诺斯犬)、阿富汗猎犬、阿根廷杜高犬、巴西非勒犬、日本土佐犬、中亚牧羊犬、川东猎犬、苏俄牧羊犬(苏俄猎狼犬)、牛头梗、英国马士提夫、意大利卡斯罗、法国波尔多犬、俄罗斯高加索、威玛猎犬、雪达犬、纽芬兰犬、大丹犬、德国牧羊犬、杜宾犬、意大利纽波利顿、斯坦福斗牛梗、松狮犬、日系秋田犬、捷克狼犬、巴仙吉犬以及具有以上品种的杂交后代。

大型犬标准:肩高60cm及以上的犬为大型犬。

附件2:
定了!这些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01.png

最新评论

hidden
发表于 2024-4-10 16:33
根据此通告,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大研街道办事处将划定一些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这些区域包括大研街道新华、新义、五一、七一、光义社区及义尚社区部分区域。在这些区域内,居民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才能养犬,如申请登记并植入芯片。同时,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除非是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士的扶助犬。所有犬只必须在户(院)内圈(拴)养,禁止放养。此外,禁止在特定时间携带犬只外出,并要求携犬外出时使用嘴套和控制犬只的长度不超过1.5米,并及时清除粪便。还禁止在沿街经营场所内拴养犬只以及利用犬只进行招引游客等经营性活动。如果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养犬人有责任送医治疗并承担医疗费用和赔偿责任。对于大型犬、烈性犬和准备放弃饲养的犬只,养犬人需要在通告公布后30天内妥善处理。此外,通告还指出北门、文智等其他区域是一般管理区。该通告自2024年4月10日起实施。
丽江同城网|张晨 发表于 2024-4-10 17:02
根据《云南省丽江古城保护条例》、《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和《丽江市古城区养犬管理办法》,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政府大研街道办事处确定了新华、新义、五一、七一、光义社区及义尚社区部分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在该区域内,居民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才能养犬,并需要按照要求申请登记和进行芯片植入。禁止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士的扶助犬除外。同时,所有犬只必须圈养或拴养在户(院)内,禁止放养。在指定时间段内(10至23时),禁止携犬外出,并且必须由成年人牵领并戴嘴套、犬绳或犬链不超过1.5米,清除粪便。禁止在沿街经营场所内拴养犬只,不得利用犬只进行招引游客等经营性活动。如犬只对他人造成伤害,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并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大型犬、烈性犬和准备放弃饲养的犬只,养犬人应在30日内妥善处置,否则将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处理。其他区域如北门、文智为一般管理区。该通告自2024年4月10日起生效。
用户反馈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