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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发布通告,对古城区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详情如下:
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 关于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公安厅联发《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发〔2019〕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古城区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上牌落户的电动自行车必须满足最高车速不超过25km/h、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使用铅酸电池的应小于或等于63kg),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或电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且获得“CCC”认证。不符合以上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本公告统称为超标电动自行车。
二、根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古城区之前登记落户的“白底红字”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号牌(号牌字段见附件1)和行驶证均已超过过渡有效期,现公告作废。
三、超过过渡有效期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报废处理,不得上路行驶。请持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白底红字”号牌)和行驶证的车辆所有人于2026年1月1日前,将车辆交具备资质的报废回收企业拆解、报废,并携带号牌、行驶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古城公安分局车辆管理所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点(长水路王府井、西安路寨后市场)办理注销手续。
2026年1月1日后,仍未办理手续的,古城公安分局车辆管理所将依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已达到《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超过审核记载过渡有效期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注销登记或取消审核记载。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以及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商消费发〔2024〕58号),在2025年12月1日之前,超标电动自行车可以参与以旧换新行动,车主可积极参与,具体优惠政策详见“云南省商务厅”公众号(可点击文后链接查看)或云闪付APP“云南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专题界面。参与以旧换新企业信息详见附件2(古城区电动自行车报废及以旧换新企业信息表)。
五、有购置电动自行车需求的群众,请购买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购买超标(非标)电动自行车不能登记落户,不得上道路行驶。
六、根据《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九、二十条规定,驾驶拼装、擅自改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对车辆进行强制报废。
特此公告。 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 2025年7月2日
附件1: 古城区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号牌牌证编号(包含本数)
附件2:古城区电动自行车报废及以旧换新企业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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