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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却因都不愿抚养残疾子女,法院最终驳回离婚诉求。这起发生在湖南岳阳县的离婚案件,不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更折射出法律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与婚姻自由之间的价值考量。
案件的焦点清晰而沉重:龚某某与熊某婚后所生的小儿子小熊,经鉴定为一级言语残疾人,发育迟缓需长期照料。当婚姻走到尽头,夫妻二人两次对簿公堂,却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形成诡异的 “共识”—— 均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责任。面对这一僵局,岳阳县人民法院经多次调解无果后,依法作出驳回离婚诉求的判决。 这一判决难免让部分人产生疑问: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为何 “阻挠” 离婚?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并列举了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等具体情形。但公众或许忽略了一个核心前提:婚姻从来不是孤立的 “二人世界”,其解体必然牵动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成长权益。 法律的刚性在此展现无遗。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离婚协议必须载明对子女抚养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未成年人保护法亦强调,父母离婚时须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这些条款绝非纸上条文,而是构建社会伦理的基石 —— 当父母试图以离婚为名逃避责任时,法律必须亮起红灯。 更值得深思的是,这种对残疾子女的抚养推诿,既触犯法律底线,更违背人伦常情。生育之恩重于山,抚养之责大于天。对于缺乏自理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而言,父母的监护更是生存所系、成长所依。在离婚纠纷中锱铢必较,将抚养责任视为 “包袱” 相互推诿,不仅背离了父母应有的慈爱,更刺痛了社会公众的道德情感。 有人认为,法院驳回离婚诉求是对婚姻自由的限制。这种观点显然片面。我国法律保障离婚自由,但自由从来不是放任的借口。当离婚可能导致未成年人陷入无人抚养的困境时,司法机关的审慎介入,恰恰是对 “儿童利益最大化” 原则的坚守,是法律温度与力度的统一。
这一判决的意义远超个案本身。它向社会清晰传递出三重信号:法律绝不容忍以离婚为名逃避抚养义务,道德绝不容许对未成年子女的漠视,家庭责任的履行不受婚姻状态改变的影响。离婚可以是婚姻关系的终点,但绝不能成为父母推卸责任的 “挡箭牌”。
在构建和谐家庭与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每一起司法个案都是一次生动的普法。希望这起案件能警醒每一对父母:生育即意味着永恒的责任,无论婚姻关系如何变化,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都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与道德底线。
(综合: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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