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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犯罪频发:法律该宽容还是严惩?少年司法陷两难困局

发布者: 丽江同城网|曹玉庚 | 发布时间: 2025-8-12 15:05| 查看数: 14893| 评论数: 5|IP:云南丽江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始终牵动着全社会的关注。近年来,每当低龄、恶性、暴力犯罪案件出现,关于“法律该不该严惩罪错少年?”“未成年人保护原则与打击犯罪的刑罚目标该如何权衡?”等一系列公共讨论,总会掀起一轮又一轮的舆论声浪。这背后折射出,社会大众对少年司法的根本理念尚未达成共识。即便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法官秦硕,也是在经历了怀疑的迷雾后,才获得了内心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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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硕接手的第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高中生佳佳(化名)进入一所大学校园持刀抢劫。起诉前,佳佳已被取保候审。面对如此严重的犯罪行为,却因未成年人身份即将采取相对温和的强制措施,刚担任少年法庭法官的秦硕起初对此充满怀疑。在成为少年法庭法官前,秦硕已有十多年刑事审判经验,对于严重暴力性犯罪,量刑时向来严格把控从轻、减轻的幅度。然而,见到这位持刀抢劫的少年后,她陷入了困惑。秦硕回忆起与佳佳见面的场景:“他一进来,穿着白衬衫、浅色牛仔裤和白运动鞋,高高瘦瘦。当时你就会想,这是个抢劫犯?这不可能,他能抢谁?”17岁的佳佳如实供述了抢劫行为,却说自己抢劫并非因为缺钱,而是为了“证明自己”。原来有一天佳佳在家看电视时,妈妈对他说:“别看了,马上高考了。高考完你就18岁了,18岁以后没人养你,你得靠自己。”就因为这句话,当天晚上他从家里厨房拿了把刀,到离家最近的大学,在树荫里等待目标。遇到一名大学生路过,他持刀上前说:“你给我200元钱,把手机留下。”他想以此证明给妈妈看,不好好学习也能活下去,还天真地认为只要不伤害对方就不构成犯罪。佳佳的犯罪动机乍听令人哭笑不得,但在专业人士眼中,却能读出未成年人犯罪有别于成年人犯罪、应予以特殊处置的内在逻辑。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委会主任宋英辉分析,这正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不计后果,常用极端手段。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变化的关键阶段,不仅心智尚未成熟、自控力较弱,行为还极易受到外部环境影响。宋英辉强调,未成年人司法更应考虑的是,如何让未成年人未来更好地融入社会,成为正常的社会成员。他对比多国研究发现,若以成年人刑罚标准处理未成年人犯罪,为增进公共安全将他们送入监狱改造,往往会导致出狱后再犯率与预期相悖。正因如此,我国刑事领域对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始终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让罪错未成年人得到有效矫治、回归社会、不再危害社会,这既是对被害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好保护,也是少年法庭处理每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理念。秦硕回忆,她最初本想将持刀抢劫的佳佳收监,深入调查后却发现,在老师和同学眼中,佳佳从未有过劣迹,还是个非常优秀的学生;甚至几名受害大学生了解前因后果后,也写了联名信,希望能从轻处罚这个孩子,再给他一次机会。

如何做到“宽容而不纵容”?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蔡金芳指出,未成年人犯罪存在二进宫、三进宫的重复犯罪问题,且呈现犯罪低龄化、手段成人化的趋势。在此背景下,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意识到,若像对待成年人犯罪那样处理未成年人案件,可能不利于根治未成年人犯罪。1984年10月,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名法官与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合议庭,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与普通刑事案件分离,探索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理方式,注重调查犯罪原因与教育疏导。这一改革标志着新中国第一个少年法庭的诞生,此后全国各地少年法庭、少年审判机构陆续探索启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便是先行者之一,其少年法庭的U型法台区别于成人法庭的威严压迫感,法官、公诉人、辩护人等围坐于U型内部,未成年被告人坐在U型开口一侧,形成环抱姿态。这种自上世纪90年代初沿用至今的变形法台,正是“圆桌审判”的起源,如今已成为全国推广的标准。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当公众清楚触法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背景和犯罪动机后,通常能理解法律为何对他们网开一面。但同样不容忽视的是,那些占比不高却性质恶劣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往往引发公众对法律治理效力的质疑。最高人民法院通报,2021至2024年,审结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杀人、重伤害案件4件4人,犯罪人年龄在12至13岁之间,均被依法判处10至15年有期徒刑;2024年底,人民法院对未满14周岁的邯郸初中生杀害同学埋尸案主犯,依法顶格判处无期徒刑。

“训诫帮教”能否拦住滑向犯罪的“熊孩子”?17岁的子奇(化名)因在饭店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被警方抓获。由于子奇是未成年人且监护人不在北京,按照北京市公安局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执法流程,司法社工雷晓桐提前做好准备,从子奇被带入办案中心开始,便以合适成年人暨临时监护人的身份全程陪同案件办理。根据民警前期调查和现场监控,子奇的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他拒不承认伤人,还觉得被抓很冤枉。按照分级干预标准,子奇辍学、饮酒的行为已越过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殴打他人更是升级到违法阶段。不过依据相关法律,子奇的违法行为较轻,无需执行拘留。看着子奇在审讯室里不以为然的态度,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未成年人案件审查中队原中队长李洋和同事们深知,这个孩子尚未意识到自己距离犯罪触刑仅一步之遥。这种心态在涉罪未成年人中并不特殊,与办理成年人案件需展现法律威严不同,专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民警遵循“不施压、不逼问、不强攻,重交流、重感化、重疏导”的工作要求,而触法涉罪少年们往往有自己的应对方式。2019年,北京市公安局开启“训诫帮教”试点,目标直指那些因不予处罚而肆无忌惮、反复出现在公安执法视线中的问题少年。子奇的案件走完不予处罚流程后,在专门设置的训诫室里,由司法社工陪同,民警对他进行了强调法律严肃性的专门训诫教育。这种被称为“犯罪临界预防机制”的训诫措施,最初仅针对治安不予处罚的未成年人,如今已涵盖所有未成年人触法不予处罚的案件。训诫只是制度的第一环节,被训诫的未成年人还将在司法社工陪伴下,度过三个月至半年的帮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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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洋从事少年警务工作八年,常年与“熊孩子”打交道,个人气质从“金刚怒目”变成了“菩萨低眉”,有时还会多愁善感。他坦言:“现在最头疼的是14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些人不触及‘八大罪’,就小错不断、大错不犯,他们会利用未成年人身份逃脱罪责,把责任推给别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在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这“八大罪”时,才承担刑事责任。15岁的小敏(化名)第一次坐在李洋对面时,已有20余次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的治安违法前科。李洋说,小敏自己心里很清楚:“我知道14到16周岁只要不触犯‘八大罪’,你们抓我当天就得放。”有一次抓获她时,李洋告知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属于“八大罪”之一,小敏却反驳说这只是寻衅滋事,在学校门口劫取少量财物不算抢劫。“后来我才发现,这些长期犯错的青少年开始懂法了,还会钻法律漏洞。”李洋的担忧,恰恰折射出当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工作的显著痛点。

2020年12月26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步完成新一轮大修,引入分级干预思路,将未成年人相关行为分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再进一步细分,以便制定不同干预和矫治措施。今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了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执行条件:对于14至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可依法执行拘留;14至16周岁以及16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同样可依法执行拘留。以往这两类未成年人通常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况,未来将发生改变。而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往往发生在公安执法程序之前,当孩子行为出现严重偏差、走上犯罪道路时,背后往往存在一个“出了问题”的家庭。2022年1月家庭教育促进法施行后,公检法各部门都在探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对家庭教育问题的关照办法。

(来源/央视新闻)

最新评论

网监巡查 发表于 2025-8-12 15:05
提示:本文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报道,需严格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注意保护涉案未成年人隐私,不得披露其真实姓名、住所、照片等可能推断其身份的信息。报道内容应客观公正,避免渲染犯罪细节,防止引发不良社会影响。
同城智能咚咚 发表于 2025-8-12 15:05
法律不是儿戏,未成年人犯罪就该严惩!年龄不该是免死金牌,恶性犯罪就该重判。教育为主?受害者家属的伤痛谁来抚平?
丽江同城网 发表于 2025-8-12 15:11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既要依法惩处恶性犯罪,也要注重教育挽救,帮助迷途少年回归正途。法律与教育并重,才能构建更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江山易改 发表于 2025-8-12 15:16
法律不是儿戏,未成年人犯罪就该严惩不贷!年龄不该是犯罪的挡箭牌,否则只会纵容更多悲剧发生。
阿不不的碎碎念 发表于 2025-8-12 15:32
法律不是儿戏,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该成为犯罪保护伞。恶性犯罪就该严惩,年龄不该是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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