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广东廉江一起精神病人故意杀人案的一审判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携带菜刀杀害同村三人(其中最小受害者仅 1 岁 11 个月)的叶德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司法鉴定显示叶德志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这一情形并未成为其逃脱死刑的理由。
回顾案件经过,2025 年 3 月 27 日晚,叶德志的极端暴力行为造成了一个家庭的毁灭性悲剧。这起案件再次将 "精神病患犯罪是否必然免死" 的议题推向公众视野。近年来,成都 27 岁女子在家门口遇害案、武汉某大学副教授在小区内被精神病人杀害案等类似案件,持续引发社会对这一问题的热议。
我国《刑法》对此有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律条文清晰表明,"可以" 从轻减轻处罚并非 "应当",更不意味着必然免死。
长期以来,部分公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被鉴定为精神病患,即便犯下滔天罪行也能免于死刑。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精神病人免死" 既非法律规定,也已被多起生效判决明确否定。以叶德志案为例,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虽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其犯罪时对行为的违法性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有明确认知,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极其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已构成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形,故依法不予从轻处罚。
此案判决传递出清晰的司法导向:其一,对涉案精神病人需进行医学与法学的双重审查,医学诊断不能替代法律审判,患有精神疾病不等于丧失受审能力;其二,司法机关需在具体个案中,对被告人的认知能力、主观恶性作出精准法律定性;其三,要在精神病人个体权利与社会公共安全之间找到合理平衡。 我国死刑政策明确,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作为最严厉的刑罚,死刑的适用既体现着法律的威慑力,也承载着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认知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在个案中依法准确适用死刑,不仅能对潜在的暴力犯罪形成震慑,更有助于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切实提升公众安全感。
从 "黄一川案" 到此次叶德志案,司法实践不断明确 "精神疾病不能排斥死刑适用" 的裁判规则。这充分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精准司法、勇于担当的态度 —— 既要对每一位公民的生命权负责,也要坚守案件的公平正义底线,对严重暴力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当行为人具备相当的认知与控制能力,却仍实施针对幼儿等弱势群体的极端暴力犯罪时,法律必将以最严厉的惩罚回应这种极恶行径。
(综合:澎湃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