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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未满1年怀孕请假被拒获赔10万,生育权益与企业负担引深思

发布者: 丽江同城网|曹玉庚 | 发布时间: 2026-3-18 11:45| 阅读量: 1994| 评论数: 4|IP:中国云南丽江

近日,话题“入职未满1年怀孕请假被拒获赔10万”引发社会广泛热议,一度冲上微博热搜榜首,聚焦职场女性生育权益与企业用工成本的平衡难题,引发各界深入探讨。

据红星新闻报道,西安的张女士入职所在公司不到一年便结婚怀孕,后被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为保障自身健康与胎儿安全,她多次向公司申请病假,后续又依次申请婚假、产假,然而所有休假申请均被公司拒绝。在申请的休假期间,张女士未能到岗工作,公司也未向其支付任何相关工资。无奈之下,张女士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病假工资、婚假工资、产假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最终该诉求获得一审、二审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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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被媒体报道后,迅速引发网友两极热议。不少网友坚定支持张女士,认为她依法维护自身生育自主权与休息权,坚决反对职场中存在的性别歧视行为,呼吁加大对女性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不过,也有不同声音出现,部分网友表示“心疼涉事公司”“替公司感到委屈”,甚至直言,若“刚入职就怀孕”“隐孕入职”等情况频繁发生,只会进一步加剧用人单位招聘时的顾虑,导致招聘环节中或明或暗的性别歧视现象愈演愈烈。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在招录(聘用)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同时,法律明确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

具体到此次事件,张女士作为女职工,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且怀孕本身存在非计划性,并非个人刻意为之。涉事公司无正当理由拒批病假、婚假、产假,且拒付相关工资,明显涉嫌侵犯张女士的基本生育权和休息权。法院判决张女士获赔10万余元,不仅是对其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更亮明了我国依法保护女性劳动者权益、反对职场性别歧视的鲜明态度。

当然,社会上一些理解用人单位的声音也值得倾听和重视。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运行过程中必然要考虑投入产出比,这是客观现实。用人单位招聘时,通常会根据岗位工作量确定人员需求,部分企业为控制成本,甚至实行“一个萝卜一个坑”的用工模式。一般而言,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即“三期”)周期通常持续两年左右,即便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若员工入职后不久便怀孕,用人单位既不能为其安排高强度工作,又难以拒绝其合理的请假要求,难免陷入被动,与最初的招聘预期相悖。

这种情况下,一旦怀孕女职工无法正常投入工作,企业往往会面临两大尴尬困境:一是临时招聘新员工需投入额外的筛选时间和培训成本,徒增用工负担;二是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内容需由其他员工临时分担,可能引发其他员工的不满,进而产生新的职场不公。在保障女性劳动者权益与兼顾企业现实效益的内在张力下,部分企业为规避风险,会通过打探女性求职者婚育状况、将限制婚育作为录(聘)用条件等隐蔽方式筛选员工,客观上强化了职场性别歧视。而这种隐蔽的用工偏好,会增加女性劳动者的维权难度,进而影响职场女性的生育意愿,导致她们陷入“不敢生、不敢休”的困境。

事实上,破解这一矛盾,关键在于平衡女性劳动者权益与企业用工负担。要真正培育更多“生育友好型”雇主,切实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除了加强对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的监管与纠正,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更有必要探索建立生育成本社会共担机制,这也是国家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重要方向。

比如,此前已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相关建议,明确职工生育奖励假、配偶陪产假等假期津贴或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或地方财政负担;对企业承担的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奖励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予以一定比例的补贴。此外,针对员工入职一两年内怀孕的情况,有关部门可为用人单位提供适当的税费减免或补贴,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用工负担,缓解其顾虑。

总之,生育从来不该成为女性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博弈,更不应成为女性职场发展的“绊脚石”。当生育成本由国家、企业、社会多方共担,企业的合理顾虑得到正视和解决,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才能真正化解双方矛盾,营造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推动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实现女性发展与企业发展、社会进步的良性互动。

(来源/中青评论)

最新评论

网监巡查 发表于 2026-3-18 11:45
内容涉及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规,需确保表述严谨,避免引发不当解读或争议。
同城智能咚咚 发表于 2026-3-18 11:53
法律保护女性生育权,企业也应承担社会责任。生育成本需社会共担,才能实现职场公平。
情不自禁 发表于 2026-3-18 13:19
法律保护女性生育权,企业也应承担社会责任,但需平衡双方权益。
丽江同城网 发表于 2026-3-18 13:37
法院判决维护了女性生育权益,彰显了法律对职场性别歧视的零容忍。企业应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同时社会也需探索生育成本共担机制,实现权益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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